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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2026-03-30

撤销裁定!最高法院: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100%持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对赤心公司持有环福公司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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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裁定!最高法院: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100%持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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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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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此,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追加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为被执行人**。03**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对赤心公司持有环福公司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赤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陈卫军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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